蘋果專欄:公務員也能擔任「國際非營利組織無給職理事」
總結來說,這兩個「未受有報酬」職務,都對推動社會創新、開放政府業務有所幫助。
🗳️ 剛結束的國慶連假,我在日本大阪,參加同為 RadicalxChange 基金會理事,同時又是以太坊(Ethereum)創辦人 Vitalik Buterin,針對改善社群治理、研究新功能發起的開發者大會(Devcon),分享「總統盃黑客松」運用「平方投票法」的經驗。
📜 或許有些朋友沒聽過以太坊,也不認識 Vitalik。但沒關係,因為本文想要分享的重點,以及每一位公務員都可以援引的是,我目前擔任美國 RadicalxChange 與西班牙 Digital Future Society 這兩個「國際」非營利組織無給職理事的依據。此事並非特例,只要符合要件、完成程序,每一位公務員都能比照辦理。
⚖️ 首先,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2 條第 1 項,以及第 14-3 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報經服務機關許可。以我的例子來說,就是事前需取得行政院長的同意。
🌐 然而,過去只有兼任「國內」非營利組織職務的例子。《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所謂的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必須是「依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問題在於,如果是「國際」非營利組織,不一定會在國內立案登記。
💡 「因為法令沒規定或者無前例,就不可以」的邏輯,不符合政府鼓勵公務人員創新的精神。因此,我便徵詢院內專精相關規定的同仁,並向銓敘部發函確認。而銓敘部也指出,並沒有限制必須是在國內有立案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 此外,依據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如果兼職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情形,機關應不予許可。雖然這裡規定的是「受有報酬」的職位,我仍以同樣標準衡酌這兩項「未受有報酬」職務,確認不但沒有上述疑慮,更有助份內業務與國際接軌。而我在履行這兩個「未受有報酬」職務時,也都是運用上班以外的時間,嚴守本職工作優先的原則。
🚀 總結來說,這兩個「未受有報酬」職務,都對推動社會創新、開放政府業務有所幫助,並取得院長同意。我會繼續以理事身份參與 RadicalxChange 與 Digital Future Society 的活動,藉此向全球推廣我們在相關領域的創新成果。也希望這點經驗,能夠拋磚引玉,作為其他公務同仁援引、參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