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任之初,我曾與前政委馮燕老師會面,交接社會企業相關業務。當時老師提及,若能調整法規,讓非營利組織(NPO)可以設立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將可降低成立社企的成本。

🌱 去年十月第一次社會企業行動巡迴座談,讓我看見實驗的契機。

當時,社團法人臺灣基督教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提出,想以社團法人的名義設立閉鎖性公司,在注入經營和管理專業的同時,又能充份運用「一股多權」的設計,確保經營方向與協會使命的扣合。

🖇 由於過去少有「NPO 籌設公司」案例,加上社團法人和公司設立分屬不同部會業務,因此座談後,經濟部中企處便積極展開協調,釐清各單位的意見:

  • 依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以公益為目的,必須從事章程中的任務,籌設「公司」是否符合章程,是內政部的主要考量。

  • 而衛福部認為,好牧人協會的宗旨是社會福利服務,成立社企後業務更廣泛,如何認定主管機關,需要更細緻地討論。

  • 經濟部商業司則提醒,非營利組織發起公司設立登記,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函,此外,新公司必須符合原先法人的公益使命。

📇 經歷多次討論後,我們盤點出「社團法人發起或投資社會創新型閉鎖性公司」的審查流程:

  • 首先,社團法人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增加「可允許設立符合公益使命之公司」的條文,再將新的章程,報請內政部核備。

  • 內政部在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意見後,即可決定是否核准。

  • 拿到許可函後,協會便可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公司設立申請。

🚥 經濟部中企處研擬中的《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中,有個「一般性法規沙盒」的機制,目的是打造安全空間,讓投入新創事業的朋友,在特定時間內,可以不受法律拘束地盡情實驗,若可行就修法,與時俱進。這個案子就是用類似的精神,歸納出試辦規則。

好牧人協會遵循上述流程,已獲得許可函,正準備公司設立申請。感謝各部會朋友全力協助,正如魯迅所說:「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我期待這是一個起點,讓「個案實驗,建立通則」的做法,繼續為社會試驗出創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