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在 g0v 零時政府等運動者的倡議之下,臺灣政府的開放資料確實往前邁開一大步。但很多人都想問,政府的數位服務能更好嗎?政府網站有機會 Open Source,開放大家一起貢獻嗎?我們能用更好的 API,來運用政府所提供的服務嗎?

這些問題,其實在去年間已經針對相關行政命令進行初步的修正,讓政府網站的 Open Source、Open API 成為可能;令人詬病的跨部會資料介接問題,也已經在處理當中。今年開始,資訊服務發展也將逐漸導入類似英國 GDS 的數位服務首選原則參考,讓服務更符合民眾的需求。

這篇文章會慢慢告訴大家,我們修正了哪裡、能達成怎樣的效果。

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放規範,讓 API 說明文件標準化

為擴大政府資訊服務效益,並保有各系統API開發彈性,國發會參考 Open API Initiative(OAI)為精進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所訂出之 API 的定義與描述標準規範(OpenAPI Specification, OAS),將 OAS 3.0 規範翻譯成中文,並頒佈為最新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鼓勵各機關參採導入,希望藉由一致性的描述方法,提供人類及機器都可以看得懂且可直接使用的 API 說明文件,以大幅降低資料存取、API 調整以及維護等技術門檻,讓服務的串聯更加便利。為使 API 具有共通性之特性,在106年7月13日工程會以工程企字第10600218200號函頒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明白寫出:

履約標的涉及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者,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訂頒之最新版『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放規範』辦理, 並運用國際通用驗證機制(如 Linux Foundation 之 OpenAPI 標準等),作為驗收之依據。」

這樣的修改,希望各機關資訊開發案中如採 API 對外提供服務、或開發其傳輸資料內容不涉及機敏性之 API,無論 API 所使用的授權及存取限制為何,廠商都要提供符合 OAS 標準之說明文件,採 OAS 標準進行描述。如此一來,政府網站的 API 規範為使用國際標準,可以有效防止各自為政的情況,也增進與國際社群協同開發的機會。

同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加上這個修正: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零成本或低成本之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這個修正,希望引導廠商提升及突顯其提供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這些條文為 API 開了一扇門之後,唐鳳在 2017 年 6 月的會議上,雖然並未強制政府各單位都需要導入 OAS 標準說明文件與 API,而是請機關自行規劃導入的進程,但隨著資訊主管聯席會的宣達,以及在管考方面納入計畫審議建議、2017 年度的計畫查證建議。期待能透過宣導,提供實作標準、降低成本的方式,以鼓勵部會採用。

盤點開源軟體授權清單,讓政府有機會開放網站源碼

開源社群長期以來,都期待政府能夠透過 Open Source 授權的方式,讓民間可以貢獻自己的力量、一起完善政府網站。從 2016 年開始,政府也在資訊採購標案的契約範本中明訂: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這個修正,讓廠商在替政府製作網站或提供資訊服務的時候,需要先盤點相應的軟體,讓政府在取得軟體授權後,能夠知道哪些部份可以 Open Source 的方式提供外界使用、邀請民眾一起貢獻、協作,而無需擔心侵權的風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統一資料標準,方便未來跨部會資料介接

由於政府網站或內部服務常常是部會各自委託廠商實作,內部資料欄位未必一致,導致跨部會資料難以介接。有朋友期待政府應當落實資料治理,來統一政府內部的資料標準,以使政府各部會之間,透過統一的 API 欄位彼此對接,民眾也能更好地使用政府的資料。

國發會目前已訂定「領域資料標準訂定流程參考指引」,先從地政、戶政、財稅、商工、公路監理、勞保、健保、衛福長照、金融等領域開始推動,預計 2018 年 8 月前,能完成這 9 個領域部分資料範圍的資料標準,以利跨機關資料介接應用。

往更長遠來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推動措施裡,也用主軸 3.3.1 之辦理措施 6,來明訂「以開放標準及開源軟體重塑政府資訊應用,打造高效能數位服務。」

規劃「政府數位服務準則」,讓軟體開發更符合使用者需求

在軟體發展上,過往政府常常是由部會自行撰寫需求建議書,廠商也只能依照這個建議書製作軟體,導致規格不一定符合需要。目前國發會已經制定「政府數位服務準則」,包含了解使用者需求、建立跨領域合作機制、規劃多元服務管道等 13 項準則,期待能透過引入類似美國、英國、澳洲的數位發展引導方向,推動以使用者為中心的政府數位服務,也提供各個政府機關,作為推動數位服務的參考。

這些規劃,都是為了改善政府提供數位服務的能力。我們期待未來能透過鼓勵公務機關採用的方式,逐步讓公務機關了解服務設計的重點,將資料治理與資料開放的精神,在政府的公務文化裡紮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