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專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如何提升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程度和用路人的安全?
🛣️ 去年 10 月,網友「Hon」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Join.gov.tw)提出連署案,訴求「內側車道解除速限」、「中線速限提高」及「增加慢車於內側的罰則」,並提出「快車可以使用內側車道,而不會因為一直變換車道超車導致車禍,可以使得高速公路變得更安全」、「減少駕駛於兩地的時間,減少長時間駕駛之疲勞」等論述。
🚦 事實上,交通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一款、第三款已分別明訂,「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過,第 8 條第 2 項也規定,「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 1 款及第 3 款之限制」。
⚖️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行駛於內側車道,得裁處 3,000 至 6,000 元以下罰鍰。國道公路警察局也在 2017 至 2019 年間,針對上述違規開出超過 36,000 張罰單。綜上,「Hon」希望落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僅於法有據,而且也與近年的執法方向一致。
⛰️ 不過,臺灣的高速公路速限設計,一方面要考慮途經市區、平原、丘陵、台地等複雜地形,導致彎道較多,難以讓速限「無限上綱」;另一方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也曾於 2004 年進行「高速公路速限調整前後之交通事故分析」,其中一項結論便是「調高速限路段的 A1 事故率,確實較未調高路段為高」(A1 定義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換言之,不論是取消內側車道速限,或是提高中線速限,都還有商榷的空間。
🙋 基於以上考量,我的辦公室(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PDIS)與兩個共同主責單位,也就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以及高速公路局,便以「如何落實內側車道為超車優先使用、並在車流正常下須以最高速限行駛,以提升高速公路交通順暢程度和用路人的安全?」為核心問題,於今年 3 月 6 日召開協作會議,邀集多方利害關係人進行討論。
🔢 這次會議的主要收穫,是促使高速公路局釋出更多統計數據,作為國道公路警察局日後強化科技執法,提高警力分配效率的參考,也是讓與會各方進一步探究,以及宣傳「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政策的機會。